“污点证人” 指自身参与了犯罪活动、具有“犯罪污点”,但为了减轻或免除自身的刑事责任,主动与司法机关(公诉机关)合作,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特殊证人。 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无“污点证人”的正式概念,但通过以下制度实现了类似的法律效果: * 立功制度(《刑法》第68条):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,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,可依法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。 *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(《刑事诉讼法》):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、揭发他人或提供重要线索,可依法从宽处理,并可通过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换取从宽量刑建议。 * 酌定不起诉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):对犯罪情节轻微、符合特定条件(如重大立功)的犯罪嫌疑人,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