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大征期工资附报填报核心规则\n \n1. 填报口径\n- 第一行“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”:按会计核算原则,填报1-9月应付职工薪酬所有二级科目(工资薪金、福利、社保、公积金、离职补偿等)的贷方累计数。\n- 第二行:仅填报1-9月应付职工薪酬下“工资薪金”二级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,两行金额存在差异属于正常情况。\n2. 工资数据填报标准\n- 需填报税前的应发工资数据。\n3. 实物福利填报规则\n- 若企业发放实物福利(如月饼),个税申报时需按工资薪金处理,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,仅会计核算口径需填报第一行,无需填报第二行。\n4. 工资比对差异处理\n- 若上年欠发工资在本年补发,且上年已完成个税申报、本年补发时未重复申报,导致本年个税申报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存在差异,无需惊慌,可直接申报。\n5. 总分公司填报规则\n- 若总分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,由总公司统一填报工资附报数据,分公司无需填报。\n- 若总分公司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,双方需各自填报自身的工资附报数据。